[UCL行前] 申請良民證

收到Offer時,裡面提到了需要DBS(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或是海外同等證明。想是可能接觸到一些臨床病例資料所以需要這樣的證明吧!

正當疑惑時,過沒多久便收到了一封學校的信,說明兩年內未在英國生活要有台灣的證明。

於是查了一下,俗稱的「良民證」其實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可以直接在網路上申請





進到警政署網站後,點選網路申請>申辦作業。即可看到說明。
將底下的資料填一填,如果是出國要的,記得填上「與護照相同的英文名字」。完成後會收到申請確認的email,過個幾天再去警察局領就可以囉!

當天去警察局時,我忘了帶護照,但警察先生說有掃描圖檔也可以(主要是要對英文名字)。現場沒有什麼人,所以領取作業也很快。一下子就拿到了!

大致上就是下圖這樣囉!中英文是一起的,沒有特別分開。




看到「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時有小小感觸了一下!

身為被訴訟率數一數二高的職業(不敢說是犯罪率最高的職業),但想到跑過法院的同學和學長姐們(雖然不是太資深,但光是同學就知道有兩位被告過QQ,一位還是在實習學生身分時就遇到),不禁還是有些感恩。

一直覺得醫療糾紛某部分來說是運氣問題,至少某一部分也不見得有什麼道理(聽說過單純抽血、插鼻胃管、保護性約束....等等原因。)

想想自己當初剛進醫院見習,第一個接觸的病人後來死亡後也有醫療糾紛。似乎就是個年邁領榮退的榮民伯伯末期肺病和他中年沒在工作的子女的故事(見習兩個星期中,從沒見過家屬)。只能說感謝老天爺對我還不錯,家屬沒有把所有病歷上出現過的名字都列入被告,讓我今天可以領到乾淨記錄的良民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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